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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展威力 腾退房屋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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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使命。唯一住房作为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制约着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近日,我院成功腾退一起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执行缘由

重庆市永川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黄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黄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黄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


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发现,黄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区有一套住房,我院遂依法对前述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为了促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找寻黄某,但执行人黄某消极的逃避执行,拒不露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承办法官决定对该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依法张贴了拍卖公告。公告到期后,黄某依然未主动联系办案人员且仍然占有使用该房产。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强制腾退该房屋,张贴了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公告到期后,黄某依然未主动腾退房屋。

统筹部署

近日,按照市高法院利剑2019·“三集中”专项执行活动要求,我院执行局召开全局会议,统筹梳理全局案件情况,细化活动台帐,严格对标对表,做到纳入一件、推进一件、销号一件。按照活动要求,承办法官决定将该案腾退房屋纳入活动中统筹部署实施。

腾退房屋

2019年9月初,承办人员在办公室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申请执行人称在黄某家门口蹲守,发现黄某外出,希望将黄某传唤到法院接受询问。

于是我院组织人员立即将黄某传唤到本院执行局谈话室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黄某陈述腾退公告其早已知晓,但提出该套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不愿配合法院腾退房屋。案件承办法官进一步加强对黄某的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并指出其经说服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将坚决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予以执行,并可对黄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在2019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黄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主动腾退了房屋,并交由我院评估、拍卖。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即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9.23



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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